一 接收对象 1. 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西安市新城区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 以在校大学生身份从西安市新城区辖区普通高等学校入伍,并且在退役后复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二 报到地点 新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新城区尚勤路221号) 三 报到时间 3月1日至31日,工作日9:00-12:00 、14:00-18:00 四 返乡后需办理事项 1.预备役登记 2.退役报到 3.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4.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 5.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7.档案托管 五 所需材料清单 1.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2.人武部出具的退役军人预备役登记证明 3.退役证 4.落户方户口簿 5.居民身份证 6.户口注销证明(仅入伍时注销户口的退役士兵提供) 7.复学证明(仅退伍后复学的退役士兵需要提供) 8.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9.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10.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 11.一寸红底照片 12.银行卡 临潼区 一 报到时间 2024年3月1日起 二 报到地点 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北路190号(秦陵街办对面) 联系电话:83910815/83910825 三 报到所需资料 1. 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原件(部队提供)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3.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户口本原件 5.银行卡(财政惠民一卡通)原件 6.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部队提供) 7.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部队提供) 8.《“一件事一次办”登记表》、《退役士兵基本信息登记表》、《退役士兵接收情况登记表》、《预备役登记卡》共四份资料 四 纳入军人退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 2024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将以下项目纳入到“一件事一次办”受理范围: 退役报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付、预备役登记、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就业创业服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受理、退役军人恢复户口登记、伤残关系军转地手续。 长安区 一 报到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3月30日 二 报到地点 长安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厅33号窗口(西长安街669号)。 三 携带材料 1. 身份证; 2. 拟落户的家庭户口簿原件; 3. 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4. 退出现役证书; 5. 户口注销证明; 6.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7.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8.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 9. 复学证明(仅退伍后复学的退役士兵需要提供); 10. 残疾军人证; 11. 本人名下农业银行一类卡。 四 返乡报到程序 1. 预备役登记; 2. 退役报到; 3. 户口登记; 4. 养老保险接续; 5. 医疗保险接续; 6. 伤残关系接续; 7. 组织关系转接。 五 其它事项 1.教育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1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不超过2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按照不超过当地物价主管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负担。培训期间,政府根据实际受训时间,按照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其中参加高、中等教育培训的,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年。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时,凭部队行政介绍信和《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向安置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名,根据公布的承训院校和招生计划,自主选择承训院校、专业和培训期限。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经区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备案后,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退役士兵办理入学手续。 2.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退役士兵报到后,户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在部队批准退役的30天内,持部队行政介绍信、退役证等有关材料到接收地的区县(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经审核确认后予以登记核准,于翌年7月底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兑现。 3.残疾抚恤关系转移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4.优待证申领 退役军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出现役证书、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照片,伤残及立功受奖材料,前往户籍地所在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还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以及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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